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籍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的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获取各级、各类资助的资格。
(三)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
(四)学生干部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干部任职资格。
(五)党、团员违纪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院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六)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七)败坏学院声誉的;
(八)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九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开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给予以下处分;
1.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共场合(公寓、教学楼、办公室、食堂等)张贴侮辱性标语或大小字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追求异性过程中,手段卑劣或遭拒绝后对其进行不文明攻击的,对异性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犯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以下处分:
1.对学院相关部门有意见,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行为偏激,聚众闹事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2.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宣传栏、宣传牌等宣传用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恶意破坏学院组织的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煽动学生拒缴学费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公民道德和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院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二)在桌面上或墙壁上乱涂乱画者。
(三)食堂就餐争抢、拥挤或插队者。
(四)在教学区(教学楼内)吸烟或穿拖鞋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五)占用教室进行非学习活动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凡不按时就寝且不听门卫劝阻强行外出的(强行翻墙外出的);
2.在查寝过程中,对检查人员质疑采取装聋作哑、不予理睬的;
3.辱骂或毁谤教职员工的;
4.拒绝配合学生干部执行公务的、辱骂和殴打学生干部的;
5.不服从老师安排,顶撞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园内男女交往举止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经教育无效,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食或组织学生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和游说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被动参加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于恶意拖欠学费的,经认定非家庭经济原因造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填报的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弄虚作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证件、证明、证书或签字者,或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学习、生产劳动、艺术实践、集体活动、毕业教育等,按每天8课时计算),晚自习减半计算。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足10课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或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上课大声喧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两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离校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七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无论赌注价值多少,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或作伪证隐避事实者,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者
(一)校园内酗酒滋事,不听劝阻者,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之外,分别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前款所列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2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含)以上,不满4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4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1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赃、销赃、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校内同学之间发生矛盾,不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报告,而将院外人员引入校园,造成矛盾激化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应邀到打架现场助威而未动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6.联合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四)持械斗殴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重者同时报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生打架事件,要报告学院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得采取私下了结的办法处理。凡因“私了”导致事态扩大者,从重处分:
1.以“赔礼道歉”的名义私下敲诈钱、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扩大事态,引发新的打架斗殴,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数额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数额在1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恶意破坏电源线、校园广播系统、网络、视频监控设备、电话等公共设施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原价两倍赔偿。
(五)因打架或其他原因造成公物破坏,应当赔偿而未执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实验、实习、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较大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配合学院住宿调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经商,一经查实,没收商品,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或教学、实验等场所违反消防管理,给予下列处分:
1.私拉网线的,给予警告处分;
2.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处分。
(八)晚归一次通报批评,晚归两次及以上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归二次以上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公寓)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清扫卫生、整理内务、佩带校卡,发型着装出格,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期间(包括校外实习)私自下河、下塘游泳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代理、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以三个月为期,记过处分以半年为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处分的同学,在处分期间表现较好者,期满后可按相关程序申请撤销处分;处分期间拒不改正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则不包含。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者,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材料齐全。处分材料主要包括以下:
(一)违纪学生的检讨或所犯错误事实的书面材料;
(二)经核实的相关人员或部门提供的旁证材料;
(三)若属于打架致伤或由公安、保卫部门受理的,需附医疗机构检验报告或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召开党政联席会作出处分决定,学生处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或联合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备案,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学生处可以直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四)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违纪事件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辅导员)及时上报所在系;
(二)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且只涉及一个单位的,应由其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记录在案。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审定。
1.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已受理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所在系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司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2.对考试违纪事件,由监考教师负责取证或由系调查取证,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定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跨系违纪事件,原则上由学生所在系分别就本系学生的违纪进行调查取证,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审定。对情节复杂、违纪性质严重的事件,按治安违纪事件、学习违纪事件、日常行为违纪事件等不同类型,分别由保卫处、学生处或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系有关的领导,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四)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均以学院文件形式印发。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由各系承担公告和执行职责,各系负责向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通报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系内公告的形式,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被处分学生申诉寻求法律救济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学院可在校内采取适当方式对做出的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依据《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系应当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加强跟踪教育。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和学院的权利、义务。所在系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0天)。学院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并将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违纪事件调查及处理期限:
各系学工办必须在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违纪事实(考试作弊应及时上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接到各系学工办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学院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七条 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后,或受到记过处分一年后,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三)辅导员、班主任同意。
第三十九条 处分解除流程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
(二)所在系填写《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提供学生表现证明材料,将解除处分意见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按解除处分的权限进行审定或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
第四十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