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文件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婚丧嫁娶事宜报备情况清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织学习。
各部门要召集本部门所有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附件1)文件精神,牢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各项规定。
二、深刻领会,开展自查。
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学院开展婚丧嫁娶事宜报备情况清查的目的和意义,对2021年1月至今本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2021年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情况汇总表》(附件2),纸质件加盖公章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5:00前报送纪检监察室305-2办公室。
三、严格监督,狠抓落实。教职员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备案时,应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告表(详见附件3、4、5),先向所在部门报备,再向纪检监察室报备。所在部门应对报备人员进行事前提醒,并对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四、严肃执纪,精准问责。经核查违反了《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教职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对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上报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部门主要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请各部门及时将通知文件要求传达至每一位教职员工,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报备有关事项。
中共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2021年9月16日
附件1: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湘纪发[2013]17号)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附件2:
2021年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情况汇总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负责人: